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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圍繞個人養老金賬戶的稅收問題引發熱議。有人感慨“節稅效果不如預期”,有人擔憂“稅負過重侵蝕養老儲備”,有人抱怨“我們將來領養老金的時候還要交稅?”。養老金這一關乎千萬人長遠福祉的制度,其稅收設計究竟是“惠民禮包”還是“隱形負擔”?
要想形成正確的觀點,首先要確保自己使用的概念是清晰的、準確的、科學的。在這個問題上,有些網友對個人養老金產生了誤解,將個人養老金與基本養老金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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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基本養老金是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參保人退休時所發放的待遇,這種保險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第一支柱”,由職工的工作單位和職工分別繳費,每月在工資里直接扣除,退休時按月領取養老金。《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指出,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養老金是我國于2022年11月25日正式實施的一項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愿參加、市場化運營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三支柱”。其繳費、投資和領取環節的稅收政策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范圍實施個人養老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1號)中均有明確的規定。“在領取環節,個人領取的個人養老金不并入綜合所得,單獨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繳納的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但這并不影響基本養老金的免稅政策。
厘清了基本養老金與個人養老金這兩個概念,我們可以這么說:參加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繳費參保的退休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也就是大家所說的“退休金”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自愿參加了個人養老金制度的職工,則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個稅。在繳費時,職工視情況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享受當期的稅收優惠;在領取個人養老金時,則要按照3%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文/畢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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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坊間大司農